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10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曾受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廢止認證證明文件。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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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