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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1條

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認證:自證明文件所載生效日期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新:自原證明文件所載有效期限次日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更新:自申請更新日期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更新:自申請更新日期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長照人員應於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有效期間內,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登錄於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之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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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