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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11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1條
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
第八條
規定申請認證:自證明文件所載生效日期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二、依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新:自原證明文件所載有效期限次日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三、依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更新:自申請更新日期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四、依
第十三條
規定申請更新:自申請更新日期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長照人員應於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有效期間內,依
第二十三條
規定登錄於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之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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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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