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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13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3條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擬繼續從事長照服務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程序,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 一、自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於認證證明文件期限屆至前,逾五年未提供長照服務。 二、各類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均經依
第二十四條
規定,辦理離職異動登錄連續逾二年。 前項情形,於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檢附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得以申請更新前一年內,接受
第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並免受
第十五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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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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