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13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3條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擬繼續從事長照服務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程序,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 一、自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於認證證明文件期限屆至前,逾五年未提供長照服務。 二、各類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均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離職異動登錄連續逾二年。 前項情形,於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檢附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得以申請更新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並免受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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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