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3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3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應先參加下列訓練,始得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一、共同訓練。但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認證者,得免參加。 二、專業訓練。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得於完成專業訓練前,依第八條規定,檢具擬登錄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聘僱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辦認證後任職,並自任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專業訓練,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