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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6條

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長照人員之認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基礎訓練者,免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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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