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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5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始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其應完成共同訓練之課程,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申請認證當時最新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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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