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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8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8條
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擬登錄之長照服務機構、長照特約單位、照管中心(以下併稱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
第二條
資格及完成
第三條
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其他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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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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