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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10條

非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得經各該社員總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組織章程規定,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者,依其章程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四、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社員總會決議同意合併之會議紀錄。 五、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或組織章程變更前後條文對照表、社員名冊與其出資額、持分比率及包括財務預測之二年內營運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財務報表及第五款社員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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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