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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合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背景說明。 二、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現況分析。 三、合併後董事會、監察人之組成及產生機制。 四、合併後所設長照機構之服務規劃、組織架構及人員、空間配置。 五、人員及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影響評估及其因應措施。 六、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人員與接受服務者有關資料之保存及移轉措施。 七、合併期程及相關應辦事項。 八、合併後之發展願景及預期效益。 九、其他與合併有關之重要事項。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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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