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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受理長照機構法人合併之申請,認有補充說明或補正相關文件之需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說明或補正,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為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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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同質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之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第4條長照機構法人申請合併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第5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禁止得與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合併者,得經各該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第6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合併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背景說明。二、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現況分析…第7條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自許可合併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將其全部財產移轉至存續或新設之長…第8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且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第9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許可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承受消滅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權…第10條非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得經各該社員總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過…第11條前條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於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第12條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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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