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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申請合併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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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