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 第5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5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無禁止得與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合併者,得經各該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四、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 五、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務報表及包括財務預測之二年營運計畫書。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