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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 第8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8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且完成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主管機關之合併許可函。 二、捐助章程或捐助章程變更前後條文對照表。 三、存續或新設後第一次董事會之會議紀錄。 四、法人及董事印鑑。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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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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