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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同質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之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間之合併。 二、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 三、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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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