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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款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區域、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四、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居家式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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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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