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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許可,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應向長照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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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