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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長照機構遷移或擴充者,準用關於籌設及設立之規定。但免附
第六條
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
第十條
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文件、資料。 前項所稱擴充,指機構服務內容、總樓地板面積或服務規模之增加。 第一項擴充服務之內容為居家式服務者,免準用
第六條
規定申請籌設許可。 居家式長照機構申請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得依
第十條
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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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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