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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長照機構經許可設立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申請開放使用服務規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設立許可證書影本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許可後,始得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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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