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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長照機構經取得設立許可證書後,其為公司或商號者,應於營運前,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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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