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第13條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13條

勳章、勳刀,除由 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