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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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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