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第5條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5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