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第3條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3條
國光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者頒給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勳賞之種類如左:一、國光勳章。二、青天白日勳章。三、寶鼎勳章。四、忠勇勳章。五、雲麾勳章。六…
第4條
青天白日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戰功卓著者頒給之。
第5條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
第6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陸、海、空軍軍人…
第7條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
第8條
忠勤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連續服現役十年以上,其服務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第9條
勳刀分為三等。凡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頒給之。
第10條
榮譽旗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部隊,特著忠勇戰功者,頒給之。
第11條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第12條
勳章、勳刀,由總統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勳刀證書。
第13條
勳章、勳刀,除由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
第14條
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
第15條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
第16條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頒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層報國防部備案。
第17條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頒給。但…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一、褫奪公權終身者。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三、喪失中…
第19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第20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
第21條
陸、海、空軍部隊撤銷番號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原頒發機關註銷。
第22條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呈請補發。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第23條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
第2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2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2條
看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