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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20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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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