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第19條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19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