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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17條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頒給。但由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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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