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前條退伍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現役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二、病傷退伍 經由指定之軍醫院檢定,填具檢定證明書及醫務評審會議 紀錄,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之。 三、依額退伍 由國防部督導各軍種總部檢討員額,交由人事權責單位, 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四、因停退伍 由所屬團管區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 令部核定之。 前項退伍士官應發給退伍令,其格式如附件一。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