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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前條除役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服役限齡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除役名冊 ,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於每年年底由軍管 區司令部公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辦理之。 二、殘廢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之軍醫院檢 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自預備役 除役者,由團管區憑公立衛生機關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 防部核定之。 三、久停除役 由團管區檢討逕予除役,並造具除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 備。 前項除役士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如附件二,自預 備役除役者不發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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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