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受懲罰人於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並應執行任務或勤務。 前項受懲罰人,遇緊急狀況而有請假之必要,應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離營外出。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