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長官組成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懲罰諮詢會,應有成員五人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並給予違紀行為人合理之準備時間,自開會通知送達違紀行為人起算,至召開懲罰諮詢會時止,不少於二十四小時。
懲罰諮詢會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承辦單位說明違紀行為事實及懲罰依據。
三、違紀行為人陳述意見及申辯,或承辦單位宣讀其陳述意見書。
四、出席成員提問,由承辦單位或違紀行為人說明。
五、出席成員進行討論及提出具體建議。
六、主席歸納出席成員建議作成結論。
召開懲罰諮詢會應作成紀錄,出席成員於討論中所持與結論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