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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本俸(薪額)之認定,以懲罰令發布日或受懲罰人服役期間最後一次所領薪餉之法定本俸(薪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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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