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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作為義務消滅,指義務人調職、依任務分配不再從事原勤務、已退伍,或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令、同項第三款服役機關管理規範之作為義務消滅。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行為之結果發生,以法令所定懲罰要件結果之發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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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