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受降階懲罰處分者,其實職年資自懲罰處分生效之日重新起算。 違紀行為人之服役年資已逾降階後該階法定最大服役年限者,權責長官不得為降階之懲罰。 權責機關對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降階懲罰處分,應副知退除給與審定機關重新審定及戶籍所在地後備指揮部辦理階級更正作業;其退除給與應減發者,自懲罰處分生效之日起,由退除給與支給機關依重新審定後之數額發給受懲罰人;如有溢領者,退除給與支給機關應限期命其返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