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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軍人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之命令認為違法,而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足以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但有同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時,仍應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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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