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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85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5條
計畫調任,依經歷管理指導計畫調任,嚴格管制軍官各種職務任期,適時輪調,其原則如下: 一、調任計畫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個人經歷管理指導計畫適宜策訂之。 二、列入計畫調任之人員,應依據其考績考核及資績計算成果排定優先順序,建立候選名簿依次調任。 三、調任高階職缺,必須遴選具備任職資格,資績居先,並完成規定教育之人員。 四、編制職缺不敷調配時,應建議經歷管理計畫單位或上級人事權責單位統一調配,或暫時變更其經歷管理指導。 五、戰鬥戰備期間,停止計畫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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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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