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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8條

各官科、職類軍官,每年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定期經歷鑑定,以檢討計畫調任與調訓成果,作為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策訂通才與專業發展計畫之準據,其經歷鑑定因素如下: 一、思想與品德。 二、學歷與經歷。 三、考績與考核。 四、優良與不良紀錄。 五、年齡與體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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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