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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亦應具備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第二類外國人之專長或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該專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 前項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工作類別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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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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