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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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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