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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雇主申請聘僱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之外國人,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應備下列文件申請外國人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具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之評點表及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
第二十條
附表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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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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