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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雇主依
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
第十七條
及
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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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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