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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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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