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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個月內引進。 雇主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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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