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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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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