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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或期滿續聘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雇主未依
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三款、
第三十四條之三
、前條或
第三十九條
規定申請、逾期申請或申請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期間之聘僱許可: 一、自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二、自期滿續聘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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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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