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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係指法律及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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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