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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就憑證機構執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之服務,得視需要進行查核,憑證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查核,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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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