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副知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