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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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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本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副知主管機關。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依附於電子文件與其相關連,係指附加於電子文件、與電子文件相結合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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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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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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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係指法律及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
第1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提供簽發憑證服務,係指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可供憑證用戶作為其與憑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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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憑證實務…
第13條
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
第14條
主管機關就憑證機構執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之服務,得視需要進行查核,憑證機構應予配合。前項查…
第15條
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家…
第16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二、已簽發之所有…
第17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十九條之產業調查,得請憑證機構依指定格式提供下列資料:一、各類憑證簽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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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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