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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十九條之產業調查,得請憑證機構依指定格式提供下列資料: 一、各類憑證簽發對象之族群。 二、各類憑證有效數量。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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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