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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合理方式,指以言詞、書面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合理期間自告知相對人之日起不得少於三日,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交易上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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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